著作權的限制制度包括哪些
著作權的限制制度是指著作權法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所規定的約束著作權與有關權之財產權的行使范圍,使范圍外的特定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且不必承擔侵權責任之后果的豁免規范體系。著作權的限制制度包括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法定許可三種方式。
(一)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合理使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
2、使用的目的僅限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并且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二)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
1、個人使用。
2、引用。
3、新聞報道使用。
4、對政論性文章的轉載轉播。
5、對公共場所開演講的轉載、轉播。
6、教學使用。
7、公務使用
8、圖書館陳列或保存版本。
9、免費表演。
10、室外陳列作品的使用。
11、對漢-文作品的翻譯。
12、盲文出版。
以上12種合理使用行為,同樣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三)著作的法定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法定許-可有下列4種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3、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許使用。除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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